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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8

翻譯轉自: 韩娱Doublek @ 新浪微博

【韓國公平交易委員會09年規定:藝人合同最長有效期不超七年,利益分配靠自律】

標準專屬合約分歌手和演員兩類但內容相似,主要包括合約有效期和利益分配,

關於時限:合約最長有效期為7年,如超過藝人可隨時通知公司解約,通知後6個月自動解約。

關於利益:標準合約上為空,由雙方協議後決定,因經紀公司要前期投資故收取份額較多,但近來大多公司採用“浮動體系”,即便是新人也會從5比5的分配率起步,提高了藝人收入保證,收益結算理應每月進行一次,但大部分公司選擇6個月結算一次,藝人就可能會發生幾個月沒有收入的狀況,另歌手每三個月會有一批音源收入入帳。

關於合約期滿:藝人可以繼續使用藝名、暱稱、肖像、筆跡和音樂等知識產權,簽約新公司後,也可以繼續使用自己的藝名,但在離開原所屬經紀公司後的1年內不可使用,經紀公司開發的內容產業也都將歸公司所有。

 


 

20141028+

轉自: Ws_1110 @貼吧

 

關於合約問題
所屬藝人与企業/負責人解約從遞交到放送終止將有3-6個月的審核與整理期,此期間內原勞動正常進行。合約勞動時間將滿需提前3個月確立不繼續合約,合約期滿後,藝人可自由選擇其他企業/個人進行正常演藝事業的活動不受干涉。如正常合約期間內由一方提出终止合約需6個月演藝事業整理期及審定期,並按法律程序提交協議。若通過法律起訴程序,遞交案件15天內正常起訴方需以正規形式對外聲明或公布,一個月左右開庭審理並由法庭判定被告方與原告方所需的賠償與有償。

另外在解除合約的審核期內演藝公司/負责人需向各放送企業及合作單位提前1-3月遞交該藝人的文案公布和賠償原有合約的違約項目條款等。


20141211+

轉自:韓國公平交易委員會(http://www.ftc.go.kr/)

用英文頁面搜尋[Artist ]>> http://eng.ftc.go.kr/utility/quicksearch.jsp?pageId=0601

2012.11.1發布

附件 第九頁
IV. 合理的利潤分配

1. 財務處理原則
娛樂經紀公司應當以個別藝人的娛樂事業就其管理收益及支出. 當超過兩人時經紀公司應以他們的娛樂事業管理收益及支出.

2. 收益發放
A. 若藝人要求, 經紀公司應當在7天內向他們提供與他們娛樂事業有關的帳簿及銀行報表細節.
B. 當藝人獲得收益, 經紀公司應當在45天內根據與藝人間的協議扣除開支並製備數據計算.

3. 禁止要求不公平利益
除非基於合約, 經紀公司(包含公司所有高層和員工)不應所要錢財及貴重物品或不分藉口的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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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yzi1021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